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专职消防队报告及单位情况;
2、专职消防队队员名单、队员条件及消防器材和装备情况;
3、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4、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及训练场地情况。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机构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战训处领导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司令部领导复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