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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申报检查的举办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举办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职消防队

  许可事项: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第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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