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申报检查的举办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举办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职消防队
许可事项: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第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