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套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