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投入使用或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