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竣工图;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