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