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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4、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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