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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2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再签发相应法律文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3、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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