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送审的全套正式蓝图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其中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
3、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除提交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装修设计图纸外,还应根据其内部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视情提交相配套的有关消防设计图纸。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