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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湘公消〔2005〕139号)


各市、州、县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湖南省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6号),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在公务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各地确定保留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通报》(公消〔2004〕360号),《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是针对《消防法》实施前“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情况处理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中的“消防安全审核”实质上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是新设立的消防行政许可种类,其审批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实施程序办理。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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