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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省外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省外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0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工作,维护本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住所地的市、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必要时,省司法厅也可直接受理申请。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在海口市、三亚市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是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在琼有相对固定的案源(即所属省市驻琼机构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设立的省外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二)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四)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
  第五条 派驻分所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派驻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执业满2年,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分所章程;
  (三)按自律性原则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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