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关于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有关法律文书的通知
(湘公交法〔2005〕93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队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有关法律文书及组卷材料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版心尺寸为100毫米×160毫米外,文书中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两种文书由总队统一监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转递通知书等常用文书由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有条件的,可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大队全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编号在印制是按先后顺序印制。
二、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文书中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笔录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的,复核结果在笔录中注明;处理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同时填写违法行为代码;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应当填写暂扣截止日期、期满后领取驾驶证的地点;需要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备注”栏注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手印;“送达回执”适用于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没有当事人签收栏或者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扣留行驶证仅适用于《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栏应当写明处理意见和具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