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
1、受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查验,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符合规定的,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查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行驶时间和路线的审核: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时间和路线的标准,应以行驶时间和路线不对公安安全构成威胁为原则,尽可能避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车流高峰期和事故多发时段。
(2)对运输路线跨省、市、县的,应当通过传真公函等形式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标准表》按照公安部规范的流程要求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3)行驶路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核准表后,应以传真等方式向途经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回执后,作出审核决定并逐级反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
(四)批准
1、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经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应在通行证上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印章。
2、对于不符合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条件的,不予发证,制发《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
二、关于通报和备案
(一)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车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超过五吨的,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后要即时确认和回复,同时将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
(二)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填写《单车运输大宗剧毒化学品备案表》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通报或备案的方法
在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计算机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未建成前或该系统停止运行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传真公函进行通报或备案,其次可通过公安网络传送、快递、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并确保通报或备案的内容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