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公交管〔2005〕207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和《关于印发〈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5〕14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程序,强化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此就贯彻执行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各地务必在执行公安部以上文件规范的同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一、关于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二)委托
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始发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由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委托。具体委托办法如下:
1、运输目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将《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交付申领人,由申领人持《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交运输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不得推诿,并填写《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回执,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委托办证的,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安治安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通过传真等方式转递到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回复公安治安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