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公证行业信用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增强执业人员信用意识,规范执业人员行为,促进律师公证行业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指由省司法厅将反映本省律师公证行业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采集、整理、储存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系统和提示信息系统。
第三条 信用信息系统管理遵循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律公处和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共同负责全省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更新、使用和维护,为社会各界查询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第五条 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
省直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公证员的信用信息资料由律公处负责采集,其它市县直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公证员的信用信息资料由各市县司法局统一采集审核后报律公处。
第六条 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公正和审慎,信用信息提供者须对其所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律师公证行业信用信息每年采集更新一次,于年审注册前进行。因特殊情况急需采集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基本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布,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公证员信用状况的参考,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提示信息系统的信息作为律师公证管理内部资料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律师、公证员基本信息系统记录下列信息:
(一)个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单位等);
(二)律师、公证员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