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8日)废止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军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手续使用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公交车〔2005〕39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手续时使用身份证明问题的批复》(公安管〔2004〕198号)文件规定,现就军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手续使用身份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明,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军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号码按照军人身份证件号码签注,住所地址按照团级以上单位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签注。军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或驾驶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