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暂未安装前台设备的旅馆要尽快安装应用,此前,应该手工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并于当日22时以前和次日10时以前分别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查验一次。
第六条 旅馆前台设备应该24小时开启,并专门用于登录、传送旅客信息,不得另作它用。
第七条 旅馆在检修前台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期间,应该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手工填报《旅客住宿登记表》。设备恢复运行后,应该及时补充登录、传送旅客信息。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旅馆可以安排团队旅客或会议旅客先行住宿,再凭团队领取或会议组织者统一收齐的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条 旅馆接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团队旅客或者会议旅客住宿,必须由团队领队或会议组织者担保,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旅客名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零散旅客住宿,应该由旅馆主要负责人担保,由旅客本人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单独安排房间,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旅馆接待本国重要警卫对象、党政首脑机关和部队高级领导等旅客住宿,由接待单位担保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旅馆接待持有驻华使、领馆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团体签证的团队,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它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住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旅馆应用前台设备办理住宿登记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查验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