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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5〕6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旅馆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具体内容,明确工作要求。

  二、对照本《规定》,全面检查旅馆住宿登记情况。重点检查旅馆是否坚持实名登记、一证一登、及时登记并传输(报送)旅客信息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先行教育,限期整改;复查以后仍未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

  三、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规定》要求。省厅将随时派人赴各地检查,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四、请各地自行印制本《规定》(节选)(附后),广泛张贴于旅馆前台醒目位置,以便旅馆、住宿旅客、社会各界普遍知晓,共同遵守。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馆应该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以下简称“前台设备”)。

  第三条 旅馆应该应用前台设备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已经安装、应用前台设备的旅馆,除设备故障、临时停电等特殊情况,一律不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手工填报《旅客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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