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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民间组织如需变更《收费许可证》上所列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需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记载不符的,属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收费许可证》年审,对上一年度民间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收费许可证》未实行年审的,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第十二条 民间组织在实施经营服务务性收费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民间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也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按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民间组织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委托民间组织强制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并向有关当事人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 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民间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收取赞助费、接受捐赠等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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