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
(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
(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民间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以服务成本费用为基础,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和促进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坚持协商、自愿和不过多增加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负担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调查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收费管理的基本形式:
(一)民间组织在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活动并实施收费前,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首先对其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对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收费项目,应按本办法对其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对其他实施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应在《收费许可证》上予以注明。未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实施收费。
(二)依照规定,民间组织可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购专用收费票据。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专用票据,不得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