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051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计委、物价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