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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专项开支,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具体情况专项安排。

  (六)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平、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采取因素法,统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机构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三)经济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依法执收执罚情况、年人均支出水平、财务管理情况、负债情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四)政策因素,是指国家、省对一些地区实施的少数民族政策、贫困地区政策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5%;

  (五)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突发性事件、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抵顶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 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编制分配方案,并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指标,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中,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到位。

  第九条 用专项补助经费购建的房产和购置的技术装备、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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