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而申请的小额信贷,按贷款损失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
支持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对每年培训并派出劳务50人以上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重点给予支持。
(二)国际承包工程。境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投标中标,且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中标企业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适当给予支持。
(三)援外和受授。支持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外交活动,对承担国家及省援外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主要是: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国外示范场建设等。
对争取国外政府援助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考察评估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四)境外投资。对经批准的中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能弥补国内和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后给予一定支持。
对经批准能带动省内技术、产品和劳务出口,当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外派劳务30人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对经批准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其他有利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项目,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直企业于每年10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查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