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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19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直外经企业:

  为加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对外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发展经济外交,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三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是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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