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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引导和优化出商品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机电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提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出口的中小型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经评估论证和审批,给予适当支持。

  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凭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证书给予支持。对每一项发明专利支持5万元,对每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支持2万元,但对同一出口企业支持的每一类型专利不超过5项。

  (二)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性商品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对企业参加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其摊位费用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扶持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足;未获扶持的其他企业的摊位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对每次组织5个以上企业参展的商务主管部门,按组织参展企业总摊位费用的15%给予支持。

  (三)支持农产品扩大出口。重点支持有机产品、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畜禽、水产、果茶、粮油等产品的出口。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有助于产品质量提高的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基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

  对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和物流保税中心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对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当年新设立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对当年被评为全省十大出口基地的县(含县级市),支持当地政府基地建设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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