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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一年来执行中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商规财〔2004〕18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国家中部地区外经贸
  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南省国家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中部促进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中部促进资金对我省外经贸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计财发第6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部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我省中部促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是我省中部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收集中部促进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中部促进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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