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各地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对已拿出商业网点编制规划方案,且当地政府已相应安排了部分经费的市州,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市州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国办〔2004〕57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改造。
(二)扶持农村示范市场的建设。
支持国内连锁企业将连锁超市(消费品超市和生产资料超市)向农村延伸,在县级县下乡镇、村开设连锁网点;
支持湘西、湘南少数民簇地区以及国家扶贫县、省扶贫县及其它欠发达县市集贸市场建设。
(三)引导农产品流通方式现代化建设。
支持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人才培训。
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将农贸市场改造为生鲜超市。
支持农村流通中介组织建设。
(四)其它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领域。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农村市场建设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确定的使用方向;
(二)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市州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八条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项目,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直企业于每年10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查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四)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由省商务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