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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17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流通方式现代化,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指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连锁超市网络以及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建设(包括软硬件建设)。

  第三条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是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和农村流通方式现代化,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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