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集中审批和集中拨付。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使用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报送;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四)各市州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尽快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项目单位;省直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申请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其中1、2、3项附软盘一并上报
1、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文件(原件);
5、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与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对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