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专家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品牌进行评审,确定20家湖南省出口名牌名单。对列入湖南省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注册费、代理费、咨询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但每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对我省出口品牌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对我省出口品牌进行评比、整体宣传等给予适当支持。
(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对当年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按保费的50%给予支持,其它产品按保费的25%给予支持。
(三)支持反倾销、反补贴等出口贸易摩擦案件应诉。
对出口企业开展应诉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产业损害调查。
支持开展产业竞争力分析、评价与提升的工作。
支持我省易受进口产品冲击的重点产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监测系统。
支持对我省申诉企业初裁、终裁、复审前的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及相关指导工作。
(五)支持境外参展、办展和境外招商。
支持在国外重点市场举办我省商品的推销活动。
支持在重点国家(地区)宣传湖南投资环境,推介湖南招商引资项目的活动。
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补助的活动,本办法中不再给予支持。
(六)支持全省商务信息采集和网络维护。
(七)出口奖励。对年度出口增幅大的企业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八)支持外贸重点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