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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16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涉及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反倾销应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湘财外〔2004〕29号下发)、《湖南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管理办法》、《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外经贸计财〔2003〕16号下发)停止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加强对“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贸发展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是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收集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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