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镇与县市区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确定专人管理;指导并帮助村组做好承包方案、会议纪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专用台帐。
4.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是确认承包户拥有特定权利的凭证,又是农户获得扶农惠农待遇的法律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核发包方的申报资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准确规范,按时发放到户。在土地征用、占用、调整等工作中,凡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完全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工作;部分失去承包土地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调整承包土地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要以当事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重要依据;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征地安置补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收益的事项,必须要求农户出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统一编码。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土地承包合同鉴证、档案管理、承包纠纷调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组要依法制定土地承包方案,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正确行使发包方的权利,履行发包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