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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补发和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做好核发、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工作。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重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基本完善,但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未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承包方的证书加盖印章。至今未发放经营权证或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补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换发。因平垸行洪、退耕还林、国家征收征用或集体占用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或注销手续。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发放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核发、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每本证书不得超过5元,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2.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农户,是保护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将基本农田的有关图幅、数据资料及时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在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将农户承包土地中属于基本农田的地块和四至单独标注,并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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