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村卫生站要建立起较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制订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和门诊登记、处方管理等各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常见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试点单位的村卫生站人、财、物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
三、资金保障
2006年,市财政对全市十个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的试点单位,每个各投入10万元,区县财政各投入5万元的补助资金。
确定为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的试点单位,市、区县级的补助资金先下拨50%。每完成一所规范化村卫生站建设,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拨付给剩余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只可用于规范化村卫生站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区县卫生局负责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以这次开展规范化村卫生站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通过开展规范化村卫生站试点的工作,全面加快构建我市农村卫生站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促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深入各村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使医疗卫生服务更直接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服务的农民群众。
(二)要与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发展中医药等工作结合起来。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采取捐赠一些村站需要的、简单的医疗器械等方式扶持试点单位,同时鼓励区县级医院到开展规范化农村卫生站建设的试点村进行义诊咨询活动,增强村卫生站的服务功能和影响。要大力发挥当地乡镇卫生院的作用,积极开展乡镇卫生院帮扶和技术指导村卫生站等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三)管理规范、能够真正解决村民日常疾病诊治工作的村卫生站,可探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的路子,给参合农民一定的优惠措施,以促进规范化村卫生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共同发展。
附件:汕头市规范化村卫生站基本标准(试行)
汕头市规范化村卫生站基本标准(试行)
一、面积
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