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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

  (五)对免除筹资、筹劳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情况和免除金额)情况和免除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情况和奖励金数量)、“一见面”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村干部对每一位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进行见面复核)情况和补助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省、州(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有关“奖优免补”工作的举报、申诉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信息监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人口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检举、控告案件;
  (六)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部门管理、划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放教育奖学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奖励资金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四)对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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