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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39号令)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公正、公平、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的6%幅度内,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含有抗震设计的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整系数为1.2;超限高层为1.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国家规定在建设工程总概算管理费中列支。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并经设计审查部门确认的设计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机构也不得因复审再加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完全责任,不得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由于审查机构失误造成建设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属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依法照章纳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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