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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各省辖市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政府倡导、社会筹资、企业运作、部门监督”的市场化机制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鼓励产生危险废物数量较多的企业投资参与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产污谁付费”的原则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危险废物,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产生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要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没有能力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处置危险废物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又不委托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危险废物的,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
  六、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本着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和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后,各地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集中处置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得比照本通知向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收取处置费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成本的监审工作,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科学设定具体征收办法,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日常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有序地实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为了少交费用而将危险废物混同于普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也不得为了多收费用而将普通生活垃圾混同于危险废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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