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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其中,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安全防护、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费用。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税收政策,对确须交纳的税收也应计入处置成本。
  三、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计收办法,完善收费管理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且经环保部门认定其自身不具备安全处置能力或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的单位,均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及病床利用情况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对参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其按床位交纳的处置费用,可在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作相应加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处置分类,按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由于危险废物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标准较高,因此各地要尽快改变目前分散处置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的要求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计划和规划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均应根据统一编制的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计划、规划的要求建设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和职业卫生防护等要求,确保对危险废物实行安全处置,防治二次污染。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要求,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关闭不能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危险废物简易处置设施,切实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隐患。建成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确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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