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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社会源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性,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流向社会,其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危险废物实施处置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和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等问题。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应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集中处置设施所在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商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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