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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云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出的涉及广大职工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联系和配合,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阻挠和限制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要依法处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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