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南省粮食物流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豫发改收费〔2004〕1422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核准粮食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的函》(豫粮文[2004]63号)收悉。为规范粮食购销行为,促进粮食管理有序流通,经批准成立的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已开业并组织交易。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255号)精神和该市场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的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本着规范运作、合理负担的原则,暂定粮食交易手续费的试行标准为: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交易手续费,向购方按不超过标的物成交价的1-3‰收取。其它经营性粮食交易,向购销双方各按最高不超过标的物成交价的1-3‰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流市场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