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4]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费管理,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办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符合担保及再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机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前,收费单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各市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4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