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
省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产交[2004]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 5‰
100-1000万元 3‰
1000-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