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校内机构、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充分发挥自治区及市一级督学的作用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关于督学有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精神,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列席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常务会议,并在作出重大教育决策之前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有关教育工作重要问题时,要在报告中对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二)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时,要主动征求上级督学对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在审议有关重大教育经费项目安排时,应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到本县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行为,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县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当事人依法依规纠正。
(四)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参与上述活动应不少于三次。
四、积极配合,做好教育督导评估各项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受上级督学对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反馈意见。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等;对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