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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加强教育支出管理,严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学校现有的D级危房,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施及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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