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 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 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 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 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 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 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 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 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 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 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 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 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 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 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 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 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 体、期限明确。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种类和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 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 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 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 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 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 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 案卷的纠错力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 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 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 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 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 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 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 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 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 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 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 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 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 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