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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 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 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 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 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 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 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 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 理的依据。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政府立法方 法,实行专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 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 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 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 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立法听证 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 章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府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 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探索建立多 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 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法规、规章的实施评 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进 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 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立法更科学、 更符合实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 对实施该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 制定机关。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 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 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 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 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设区的市要在 2006 年底前 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 年 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 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 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 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 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自治区各行政执 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 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 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 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 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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