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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精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选择若干市、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决策,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我省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 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 运作方式和试点选择

  (一)共保经营方式。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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