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省粮食市场供应,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现就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按照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切实抓好2006年的粮食生产,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
(一)稳定和完善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同时对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户等,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6年省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由市、县负责落实到农户,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种粮油农民的补贴力度,制定出台具体的补贴政策。
(二)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2006年全省早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储备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储备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其中金华、衢州两市由省委托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标准为7元)。同时,继续实行粮食预购定金政策,经县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签订“储备订单”后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以上补贴和贴息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储备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所有制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并与种粮大户签订“收购订单”,其收购定金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条件提供。
(三)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等机械,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