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六)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七)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根据国家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市要将省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继续安排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省本级再就业工作和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