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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机制。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十三)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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